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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项目立项及验收评审工作细则 (试行)

作者:水科院 日期:2017/8/15 11:06:11 人气:49


2017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的立项评审、科技条件建设项目结项验收评审工作,保障我院科研项目的质量和经费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我院申报的科技攻关项目、基本业务费项目、预研专项项目、科技条件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对已经完成或者结题的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召集,根据项目类型,可以召开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会议、或者组成专业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专家小组成员应包含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也可以邀请院外专家参加项目评审验收。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托院科管部门对项目评审、结项验收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交专家组。

第五条 评审方式为技术评审与预算评审一并进行。

第六条 项目立项坚持竞争类项目、准备鉴定的项目和结合我省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的项目优先的原则。在保障此三类项目资金的情况下,如果还有剩余资金,再给予其他类项目支持。

(一)对于科研项目的立项,准备申报的各级竞争性项目优先安排各类院管经费;

(二)准备鉴定的科研项目优先评审立项并优先安排各类院管经费;

(三)结合我省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科研项目优先评审立项并优先安排各类院管经费。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评审时,要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从而为项目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国家和省内同类科研活动的状况,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是对本院各部门及研究所提出申请立项的内部和外部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及对项目预算提出建议的活动。未通过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第九条  以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预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奖励经费等可由本院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一个科研项目最多支持两年;如果两年之后仍不能成功申报省竞争性项目或进行项目鉴定的,将不允许继续立项或改头换面立项。

第十条  因本院科研经费宝贵,为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由本院自主安排的各类经费,严格控制科研项目数量,基本科研业务费安排的科研项目最多7个基本科研业务费奖励经费安排的项目最多为4个预研经费安排的项目最多为4个。

第十一条 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的项目,必须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明确阐述立项的依据、立项的意义、研究内容、项目预期成果、项目组成员组成、明细的预算说明等。没有符合要求的立项申请书的项目,不予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项目立项评审的项目,院学术委员会评审专家组提出项目经费建议,报院务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的验收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审是对已结项的本院内部设立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其他各级科研项目进行初验的一项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审包括技术验收评审和财务验收评审。技术验收评审是对照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内容,对项目最终成果进行考核和评价;财务验收评审是以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向院科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评审申请,院科管部门组织召集院学术委员会开展验收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技术验收需制作项目研究工作的PPT,提供结项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申请财务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申请)书;

(二)项目经费预算书;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书;

(四)项目支出明细账;

(五)设备购置、租赁、外协等协议合同;

(六)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七)其他验收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验收评审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验收和不通过验收。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利用虚假项目或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

(六)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部门应于接到验收意见后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院科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减少或取消该项目所在科室一年内申请院内设科研项目数量或资格。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 评审专家组应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果报院领导最终审定。

第二十 评审专家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对评审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项目申报材料;

(二)不得收取被评审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三)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外发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  在项目验收评审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记入科研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职称低聘一级降职两年内不予安排项目等处罚。处罚决定由院务会做出。

第二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涉密的项目,其评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 本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