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所有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都需按照河南省财政厅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二、采购目录以河南省财政厅每年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三、采购限额标准暂按财政厅规定,采购目录之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限额标准是单项(次)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采购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单项(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限额按省财政厅文件随时调整;
五、申请政府采购,需将相关申请内容报院财务科,由财务科经“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执行采购工作;
六、院各部门申请政府采购时,需按要求填写《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政府采购申请表》(表格附后),并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后再报财务科上报;
七、各部门在填写《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政府采购申请表》的同时,需按要求填写省科技厅的《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审核表》(表格附后),在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报政府采购申请后,将《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审核表》盖章并报河南省科技厅条财处。
八、在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申请审核后,相关部门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及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九、本办法自2016年2月23日起执行。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政府采购申请表及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审核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