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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及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水科院 日期:2019/2/25 11:33:47 人气:660

院各部门: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及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8日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及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我院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三条 兼职  

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条件下,经单位同意,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在职创办企业

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条件下,经单位同意,专业技术人员可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

第五条 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人事关系、工资、社会保险、年度考核等管理保持不变。

第七条  经单位同意专业技术人员可离岗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离岗创业单位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

1、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可到所在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可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2、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可委托单位按原渠道代扣代缴。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具体执行按照人事、财政、社保部门适时要求进行。

3、离岗创业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由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他发生费用或相关事宜由个人及所在企业负责。发生人员死亡的,由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九条 离岗创业、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等重要依据。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对本人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2、部门审核。所在部门对个人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组织人事科组织总工办、财务科、综合科等相关部门对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申请及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技成果证明(或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了解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3.单位审批。组织人事科将相关资料提报院党委研究审批。

4. 审批备案。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单位书面决定及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项目说明等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5.签订协议。上级审批备案同意后,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以及兼职、离岗创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协议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院备案后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限未满需提前返岗或期满返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本人提前30天向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离岗创业期间工作表现、业绩,以及与企业、项目脱离关系等证明材料。离岗期限未满需提前返岗的,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并在书面申请返岗前与院协商确定。

2、单位审核。院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提出岗位、工作安排等书面意见,由组织人事科报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

返岗人员原则上安排在原所在部门工作。组织人事科按相关政策做好岗位聘任等工作。

 3、备案。将返岗人员岗位聘用等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院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并及时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未提前与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的,单位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期满,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未提前与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继续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的,单位有权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研究同意,辞去职务后,再办理离岗创业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兼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技术人员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时需按有关要求报备。

第十七条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应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兼职、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时向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期间使用单位相关资源、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应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不得未经同意私自利用涉及单位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等,不得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施行脱密期管理,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情况在单位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兼职离岗人员在兼职离岗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