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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水科院 日期:2019/8/5 17:22:29 人气:42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本院车辆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单位绩效管理打下良好基础,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综合科统一负责本院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的使用、租赁、借用、安全、维修保养、保险、成本管理等。

  第3条本院管理的车辆包括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的车辆和因业务工作需要长期租入车辆和临时借入的车辆。

  第4条统一调度。我院公务管理用车和业务用车由综合科统一调度,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院综合科同意调动用车。

  第二章车辆的租入和借入

  第5条如因本院车改保留的车辆无法满足科研业务工作需要,单位可租入车辆。

  1、租入车辆必须经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2、在目前我省公务用车租赁平台未建立的情况下,必须从市场上合法合规的车辆租赁平台进行租赁。

  3、车辆租赁时间最长不可超过1年,期满如因工作需要,经院党委会同意后可续租。

  4、车辆的租入工作由院综合科负责。

  5、租入的车辆由院综合科管理。

  第6条确因科研业务工作临时出差需要,在本院车辆已外出或维修的情况下,可以借入车辆。在目前我省公务用车租赁平台未建立的情况下,我院只允许从院属公司按次临时借入车辆,不允许借用私人车辆,借完即还。

  第7条车辆的借入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由综合科负责办理相关借入手续并进行管理。

  第三章不同性质车辆的使用范围

  第8条本院车改保留的车辆可用于本院公务管理工作和科研业务工作,如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以及外出调研、跨区域出差、科研业务出差、处理临时性紧急公务以及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等。

  第9条租入的车辆只能用于确定的科研业务项目或工作内容,不得当作公务管理用车使用。

  第10条借入的车辆只能用于科研业务临时出差。

  第四条郑州市城区(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内的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条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使用公务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省内跨区域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

  第11条若因会议、集体活动等乘载人员过多(大于15人),本院已有车辆无法满足要求,可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保障,购买社会服务用车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院综合科统筹安排。

  第四章用车的审批

  第12条车辆使用时,要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车辆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向院综合科提出派车请求,院综合科根据车辆具体情况派车或临时借入车辆。

  第13条用车严格实行“用车结算单”制度。

  1、各部门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综合科签字同意后开出用车结算单。

  2、用车结算单一式三联,分别为“用车部门联”、“综合科联”、“财务联”;用车结算单上应注明用车的项目及事由、用车时间、驾驶员姓名、起止地点、行驶里程、耗油量、过路(桥)费、停车费、用车人签字等事项。

  3、每次用车后,用车结算单由用车部门和驾驶员共同填写完整后,“用车部门联”交用车部门保存,“综合科联”由院综合科保存,“财务联”随车辆费用报销时附交院财务部门,驾驶员或用车人员到财务科报销时必须执用车结算单的“财务联”并交与财务部门,作为计算差旅补助、报销燃油费等费用的依据,并便于年终绩效核算,否则不予报销各项费用和补助。

  4、用车结算单式样如下:

  见附件

  一式三份,分别有申请部门、综合科、财务科保管。

  第14条车辆使用费按每年院公布的每公里计费单价×行驶公里数计算,年终核算时计入项目成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长途用车计费方法:

  (1)里程平均>200公里/天,车辆使用费=实际公里数×计费单价

  (2)里程平均≤200公里/天,车辆使用费=200公里×天数×计费单价

  2、市内用车计费方法:

  (1)用时≤4小时,车辆使用费=实际公里数×计费单价

  (2)用时>4小时,车辆使用费=100公里×计费单价

  第五章按预算管理车辆费用

  年度车辆费用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每年9月末进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申报时,公务管理用车由院综合科向院财务部门提出车辆预算申请;需科研业务用车的业务部门就财政项目和横向项目提出车辆费用预算申请。院财务部门按预算额度控制车辆相关费用,无预算,各相关部门不得列支出车辆使用相关费用。

  第六章油料管理

  第15条院公务管理用车实行车辆的保险、维修及市内加油三定点,出差期间加油按公务卡相关要求管理,不得支付现金。实行定点加油。定点加油点由综合科选择确定。

  第16条科研业务出差用车实行谁用车谁负担车辆费用的原则,出差期间的加油可在郑州市内,也可在出差的路途上。

  第17条实行用车成本核算制度。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及有关规定进行科学核算,将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差旅费、驾驶员公里补助费、车辆维修保养费、车辆使用费登记造册,记入用车成本。

  第18条院领导和管理部门用车,发生费用由院管理费用列支,按预算控制。

  第19条业务部门用车,能计入业务部门项目成本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用车部门相应项目成本中;没有直接计入的,按实际发生的里程数乘以每年确定的每公里费用,记入该部门业务成本,年终统一结算。

  第七章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20条本院车改保留车辆、租入和借入车辆严格执行集中或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确保用车使用管理严谨合规、节约高效。

  第21条汽车驾驶员发现车辆发生故障或疑似故障,须如实填写《车辆维修单》,包括检查时间、故障部位、故障机件、初步判断、故障程度、估计维修费用等,及时报车班班长,车班班长进行核实后,在《车辆维修单》上签署检查意见,将检查结果报告综合科长,会同综合科长商定维修方案。

  第22条修车前,维修费用估计在5000元以下的,须报综合科长批准同意才能去维修;5000元以上的须经院长批准同意,方可维修。

  第23条车辆大修须经综合科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24条要认真选择维修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25条车辆维修完毕后,维修单位在《车辆维修单》上签字盖章。车班班长会同该车驾驶员对维修项目进行仔细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车辆维修单》上签字,方能对维修单位结算有关维修费用。

  第26条修车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单》,按报销流程报销本次维修票据。没有《车辆维修单》或者《车辆维修单》填报内容和程序不完整,各级领导不予签字报销,维修费用自理。

  第27条车辆如在外地发生故障,若需择近维护的,该车驾驶员须电话申请维修,经综合科同意,院领导批准后,择近维修,回院补报维修单。

  第28条在车辆加装ETC后,在车辆过路费使用ETC,逐步减少现金交费。

  第29条专职驾驶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不服从综合科统一管理,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及未经批准擅自出车。

  第30条专职驾驶员请假、休假期间,须将车辆交回综合科。

  第31条综合科派车后,专职驾驶员无故不出车者,用车人采取其他途径外出发生的交通费用由该专职驾驶员全额承担。

  第三章车辆安全

  第32条汽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安全驾驶。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无证驾驶。

  第33条汽车驾驶员违章行驶,后果自负,罚款费用不予报销,必要时追究驾驶员责任。

  第34条平时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用车安全。

  第35条除长途用车,非经综合科科长同意,单位管理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或办公院内。

  第36条综合科统一安排车辆保险和年检工作,办理有关手续。

  第37条综合科要严把用车关,确保工作用车。严格落实上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公车私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等非公务活动。

  第38条严肃用车纪律,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使用规定。对于违反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院管用车;

  (2)违规使用院管用车;

  (3)超标准购买社会化服务的;

  (4)私车公养;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第39条本办法由院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40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7-1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车辆管理办法申请表.doc